有關賣樓的常見問題
- LCI律師事務所

- 2020年4月14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房屋除了可作一般的自住用途外,亦不失為一種穩健的投資工具。隨着近來的經濟發展及外來人口的增加,樓宇買賣市場漸見蓬勃,作為業主,當決定要不要將單位出售時,還有哪些基本問題要注意的呢?
簽授權書也算賣樓?
現時,有部分業主可能不常在澳門而選擇以簽署“授權書”的方式來出售單位。授權是指一人自願將某些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的行為,授權書的內容是由授權人(賣方)將涉及樓宇的處置權力(例如管理、出租、轉售、借款、抵押等)轉移給受權人(買方)。讀者們需要留意,授權書是不會導致業權的變動,所以在物業登記局或財政局的檔案中,樓宇的業權人依舊是賣方,他並不能因此而規避作為樓宇業權人而應負上的相關責任及義務。同樣地,買方縱使得到授權書,亦不是法律上的業主,他僅是獲得業權人的授權可以處置樓宇,所以,賣方或買方在交易文件上所簽的是買賣公證書(契)抑或是授權書,一定要弄清楚。
違約“撻定”
臨時買賣合同的簽署,並不會產生樓宇業權的變動,因為根據《民法典》及《公證法典》的規定,設定及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必須以公證書形式作出,僅在公證員面前簽契(買賣公證書)後才算完成交易(物權移轉),業權才會由賣家轉到買家一方。按照合同自由精神,在簽契前業主仍有權對房屋作出處分,包括取消交易或賣給第三者。所以,簽署臨時合同後違約方依約賠償亦是法律所容許的機制。
在一般情況下,預約買賣雙方均應按合同的內容,約定於某日簽契。倘若因可歸咎於買方的原因而未履行義務時,合同便會作廢,買方便須支付違約金作為對業主的賠償(例如沒收定金)。另一方面,若業主反口不賣該樓宇,則無須取得買家的許可,履行合同與否業主均可自行決定。不過,若業主違約,此時買家可以按照法律或合同內的相關條款,要求獲得應有的賠償(例如收取雙倍定金)等。
註︰上述部分內容出自於《華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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