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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

  • 作家相片: LCI律師事務所
    LCI律師事務所
  • 2021年10月7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根據在2021年8月16日公佈之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在該法律生效之日起90日內(即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期間),持有居留許可及超過90日逗留特別許可人士需向治安警察局更新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如日後上述兩項地址資料再發生變更,則應在變更之日起45日內作出更新。未在規定的期間內履行申報義務會被科處澳門元二千元至六千元的罰款


如相關人士在治安警察局辦理居留或逗留許可手續時曾申報聯絡地址及常居所地址且沒有變更,則無須重新申報;又或已申報的在澳地址可被視作聯絡地址和常居所地址且沒有變更,則亦無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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