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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攝像頭所拍攝的內容可構成刑事證據

  • 作家相片: LCI律師事務所
    LCI律師事務所
  • 2022年3月3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2022年5月27日

參閱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根據《民法典》第80條第2款和第5款,為著刑事偵查之目的使用私人預先裝載的車輛攝像頭所拍攝的影像和聲音,無需經相關內容所涉及之人士的同意,因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車輛不應被視為駕駛者的私人生活;另外根據以上條文,同時結合《刑法典》第30條第1款規定,亦排除了構成《刑法典》第191條規定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之可能。鑒於使用有關攝錄內容是出於正當用途(包括刑事調查),符合《刑事訴訟法典》第112條規定之證據的合法性,保證了被上訴法院基於該證據而形成心證。


LCI律師事務所建議各位市民,除了法律認可或允許的情況外,在進行拍攝、錄影或錄音、或使用上述之照片或錄製品的行為時,應徵得他人同意方為之,以免侵害到他人之肖像權或構成《刑法典》第191條規定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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