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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前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調解

  • 作家相片: LCI律師事務所
    LCI律師事務所
  • 5月27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6月3日


在澳門,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自2026年1月1日起,新法第3/2025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生效,倘希望透過訴訟方式離婚,必須先向社會工作局申請家事調解,否則法院將初端駁回起訴。


在調解程序方面,資料齊備後,社工局將在六個工作天內指派調解員,並在二十天內舉行第一次會議,整個調解一般會在六十天內完成。倘若調解失敗,社工局將發出一份有效期為一年的證明書,當事人必須在發出證明書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否則需重新申請調解。


需注意,倘若無故缺席或故意拖延調解,法官可能在之後的訴訟中判處負擔較高的訴訟費。同時,所有參與調解的人員都必須保密,違者須承擔法律責任。


可參閱第3/2025號法律《家事案件調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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