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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2020號法律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

  • 作家相片: LCI律師事務所
    LCI律師事務所
  • 2021年3月19日
  • 讀畢需時 2 分鐘

澳門的市民要留意喇 根據第24/2020號法律,針對《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作出了新的修改,該法律已於2020年12月30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亦將於今年3月31日正式生效。是為現時電子支付方式在澳門逐漸普及,以便利納稅人繳納稅款。 而當中修改的內容主要包括 :

1. 取消印花稅票,改以憑單印花方式,並由法律正式生效當天起,財政局將不再出售印花稅票。 而該法律設有過渡性的規定,即法律生效後的第一年內,市民仍可繼續使用其持有的印花稅票來繳納印花稅。 而在法律生效後的第二年內,財政局可按面值回收未使用的印花稅票。


2. 取消原來的《印花稅繳稅總表》中21項印花稅稅項。


3. 商舖使用權的讓與合同亦將會課徵印花稅,該稅率為合同的年度回報總金額的千分之五。


4. 新增以仲裁解決不動產租賃爭議可獲扣減稅款的規定。 例如︰不動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以仲裁協議,協定經在澳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解決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該不動產租賃引起的所有爭議,須繳納的印花稅可獲減半;但若廢止或不遵守仲裁協議等,則須補交獲扣減之稅款。


5. 修改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規定。 如對不動產租賃合同作出加租、減租、終止合同、延長合同期或取得浮動租金,出租人須按情況向財政局補交或申請退還相關的稅款。 此外,新增了按年度分期繳納不動產租賃印花稅的特別制度,如應繳納的稅款金額高於澳門元六千元,出租人可向財政局局長申請在租賃合同期限內按年度分期繳納相關稅款。


6. 同時,該法律將調升行政違法的罰款金額,增加納稅人不履行稅務義務的違法罰款金額,科應繳稅款等值至十倍的罰款,以打擊和減少逃漏稅的違法行為。 此外,亦將適當加強稅務當局的監察,倘阻止或拒絕具監察職務的財政局工作人員進入指定場所進行監察工作,將負上倘有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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