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中止其犯罪行為必須是出於「己意」才符合法律規定‼️
- LCI律師事務所

-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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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典》第23條第1款規定,當行為人符合該條所規定的犯罪中止,其犯罪未遂不予處罰。而行為人中止其犯罪必須是出於「己意」才會符合有關規定。「己意」應理解為純粹出於行為人自發的意願,而非行為人因外部原因或外在壓力而形成的意願。一切在刑法上有意義的中止犯罪的行為,必須是出於行為人的己意,如果行為人是在得知正被執法人員偵查其犯罪行徑、或如在被捕問話後才決定中止犯罪,這便是非出於己意了。
在此,LCI律師事務所提醒各位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呀!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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